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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2-27 [来源]: [浏览次数]: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为保证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节约学校资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及时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遵循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设备以“故障维护”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为了节约开支,调动维修人员的积极性,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以自修为主,的确无法自修时可由校外修理。自修时维修仪器的材料费用,由维修费支付。为鼓励基层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进行修理,自修工作进行较好的实验室或个人,在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资金来源为学校划拨的实验室维修费。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设备经费购置的实验室教学或教学科研共用设备、实验室办公设备及多媒体教室设备等的维修,优先支持教学仪器设备及管理水平高、共享开放好、使用效益突出的教学科研共用仪器设备。

第五条 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及所有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耗材,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种。

1.大修:设备全部解体,修理基础零部件,更换或修复缺损的零部件,恢复和改善设备的技术性能,设备表面。

2.中修:拆卸需要修理的部件,更换与修复磨损的零部件,经过研、刮、磨以恢复规定的精度性能。

3.小修:不属大修、中修之列的为小修。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大、中修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小修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章 维修管理体制

第七条 建立校、院(所)、室三级维修管理体制,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校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检查评比工作,并负责仪器设备完好率、自修率、利用率及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院(所)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制订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实验室主任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维修保养工作。

第四章 维护维修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专款专用,实验室维护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支配。

第九条 教学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全部由实验室维护维修费支付。

第十条 教学科研共用设备,由实验室维护维修费和申请单位的科研经费共同负担,负担比例视所承担教学任务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裁定。

第十一条 科研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以设备养设备”的原则,其维修费由仪器设备本身的创收支付或由使用单位的科研经费支付。

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实验室主任要实地查明并记录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实验室主任须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大型仪器设备另行规定),经院(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教学或教学科研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申请维修时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报告》,无法明确故障发生原因者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待维修仪器设备的相关实验教学任务书和日常使用记录,不能出示以上材料者,该申请将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在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及时进行维修登记,注明设备故障情况、损坏日期、保修日期、修复情况、取回日期等主要内容,并跟踪维修后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