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系实验室
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系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管理的需要,将本办法中所指的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的范围界定如下:
1.实验耗材是指在实验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 即已消耗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例如,实验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燃料、药品和各种试剂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的,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物品。例如,单价在200 元以下(不含200 元)用于实验室的各种用具、用品,以及实验过程中易耗的玻璃器皿、各种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其它应列入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的物品。
第三条 购置计划与经费管理:
1. 计划管理:实验教学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其购置计划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各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提出“建设节约型学校”的指示精神,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加强购置计划的管理。
2. 经费管理:用于实验教学购置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其经费按学校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个人用于科研购置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其经费在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报增和建帐:
1.实验室购进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均要履行严格的验收和报增手续。如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并办妥有关退、换、赔、补等手续。
2.实验室对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须按易耗品和材料分别建立明细分类帐,并且每学期要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保管与领用:
1.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对所拥有的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即物管员)的相对稳定性,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库存物品的保管要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对一些教学科研所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之类的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3.对于批量购进的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要做到先入库后领用;对于零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须先交由物管员验收登记后,方能领用或借用。
4.领用或借用物品,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对于非一次使用消耗品,使用后要及时回收。对于实验室领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类实验耗材,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并在实验室主任、物管员和领用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所需用量发放,做好登记。对于领出的这类物品,要对其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如有剩余物品,要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的调拨和报废处理,分别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